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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工作管理规程

来源:姜鹏   发稿时间:2013-10-29 10:38:17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工作管理规程
 
教务处[2004]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的重要场所,是提高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之一。我校各级领导和各相关学院、部门都应对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工作应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高质量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并在确保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应从学校实际出发,侧重教学兼顾科研,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的共享和投资效益的提高。
第五条
  学校要重视教学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六条  由主管校长负责全校的教学实验室建设工作以及相关的设备、资产管理工作。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作为教学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协调教学实验室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在以实验教学为主的学院,学校将成立面向全校开放的校级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并实行“以学院管理为主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基础教学实验中心为正处级建制。中心主任、副主任和主任助理的任命,以及人员编制核定等工作由学校负责。原则上,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院院长和主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分别兼任,主任助理应由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教学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教学实验室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由各学院自行聘任,具体负责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
  学校成立教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主管校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学术、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负责对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及科学管理等方面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咨询,并为学校的相关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并不断完善实验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
第十二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应注重充分发挥教学实验室的技术和设备的潜在能力,完善技术条件,改善工作环境,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教学实验任务。应注重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应注重不断改进实验方法,积极开展实验仪器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作,并努力开设新的实验教学项目或选做实验项目。实验课程数量中,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的比例应大于80%(达到评估A级标准)。各教学实验室应逐步实现面向全校学生开放。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适当承担科研任务,以提高实验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教学实验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组织各类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教学实验室应承担有关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检修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确保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室应认真贯彻和执行各项有关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列为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相当数量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以及较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
  2.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常规仪器总值一般应在100万元以上。
  3.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应不少于2人。
  4.具有满足任务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面积一般应在500平方米以上。
  5.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教学实验室主任。
  6.具有完善的教学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教学实验室应制定出近期、长期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建设。
第十九条
  依据学校批准的建设规划,教学实验室应制定出年度实施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实施计划,不仅应该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应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进行必要的目标管理。
第二十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应贯彻资源共享原则,注重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尽力避免重复设置。
增添实验设备时,应注意成组配套,认真选型,以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必须事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填写论证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购置。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应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可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和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建设。凡利用教学实验室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将其收入中的一定比例用于教学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新建教学实验室,一般需要由相关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新建本科教学实验室申请报告》,并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论证通过并报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作为“筹建教学实验室”进行筹建,给予投资。
   筹建期满后,学校将组织验收,在确认其已达到建设目标后,方可由学校批准其列为正式的教学实验室建制。筹建期满后,经验收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其筹建资格将予以撤销。在查明原因与责任后,学校将对其人员、设备、用房等做出调整相应处理。对确需继续建设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教学实验室的调整,必须报送教务处及时进行备案。教学实验室的撤销,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对工作内容、人员、物资、经费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信筒记录、统计和分析,并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
  教学实验室应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
   无关人员一律不得随意进入教学实验室、动用实验仪器设备和工具。进入教学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关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必须经教学实验室统一安排后,方可进行。使用实验仪器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损坏、丢失,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处理。仪器设备、药品等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挪用,更不得转为己有。教学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品,更不得存放私人物品。教学实验室应保持安静、整洁,任何人不得高声喧哗、不得吸烟。
  第二十五条  教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供应和管理,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学实验室必须做好有关的安全保卫和文明卫生工作。
   应制定相关的安全保卫和文明卫生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实验室,落实到每个人,并坚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应进一步强化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应坚持对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和有害物品的管理,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时在量、时、人和用途等方面严格把关,不得任意领用、借用或转让。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将钥匙转由他人保管,其他人也不得借用或另配钥匙。
 第二十八条
  凡在教学实验室进行易燃、易爆、有毒和有害产品的试制或试验时,必须经过有关学科专家的充分论证,设计出一套应急措施,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二十九条
  建立评估制度,学校将按照教学实验室的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和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教学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教学实验室应根据教学需要,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三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包括:从事教学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完成教学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设立校级基础教学实验中心的学院,应选择具有较高思想觉悟和专业理论修养,具有一定的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并具有相应专业的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担任主任助理。
其它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教学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包括学院内部的调岗)或调离、退休,必须首先确定接替人员,并在办理物资清点、移交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教学实验室队伍建设和管理,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其业务培训,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其整体水平。
第三十五条
  按照全员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将由学院根据学不同工作目标、按照不同专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职责。学校将对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按《东北师范大学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根据其工作特点和工作实绩,按照有关规定评定相应职称。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定期对教学实验室工作进行检查、总结、评比和交流。
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予以一定的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和超净等工作的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并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足额发放保健津贴,并提高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六章 教学实验室的开放
 
第三十八条  各教学实验室都应力求实现面向本科生课外开放,逐步提高开放率和开放内容,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效益。
第三十九条
  面向学生开放的工作应坚持、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原则,根据学生不同层次的实验要求,设计、开放实验内容。
第四十条
  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寒暑假放假前,各教学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和寒暑假期间的开放时间、地点、内容等向学生进行公布。学生在进入开放教学实验室前,也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教学实验室提前登记。
第四十一条
  各开放教学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综合素质、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求实科学态度的培养。
第四十二条
  在进入开放教学实验室前,学生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设计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熟悉仪器性能等准备工作。指导教师进行探讨后,方可进入教学实验室从事实验研究。
第四十三条
  在进入开放教学实验室后,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教学实验室开放过程中,应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维护教学秩序、供应实验器材、管理实验室安全等项工作,并完成开放记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学生应向教学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教学实验室应及时组织总结和交流,如开展“开放实验交流答辩会”等活动,促进学生实验小组之间的沟通,分享实验成果和心得体会,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撰写实验报告能力。教学实验室还应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学校也将对其教学成果进行定期的汇编。
第四十六条
  对开放教学实验室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学校将给予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补贴和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并以年度为单位,评选一批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效突出的开放实验项目作为优秀项目,对参加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第四十七条
  为资助教学实验室开放工作,学校设置一定数额的教学实验室开放基金,该基金使用按《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学院教学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凡与本规定内容不符者,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